题目

  陈某生于1996年4月5日,2013年4月15日,陈某手持水果刀,在一僻静处,对一中年妇女实施了抢劫,抢得现金、手表、金项链等,价值2千余元,并造成该妇女轻伤。2013年n月 22日,陈某圆涉嫌抢劫罪被逮捕。2014年4月17日,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以陈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某由于找不到辩护人,所以只得自行辩护。陈某还曾向法庭提出要求,在法庭审理此隶时,通知他的父亲到场。法庭当时因找不到他的父亲,所以没有送迭通知。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并以自己犯罪时尚未成年,不应公开审理,以及未通知他的父亲到场和没有为他指定辩护人为由,提出上诉。  问题: 被告人陈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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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陈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正确。

  (1)本案应当公开审理。案件是否适宜公开审理中的年龄,应当以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为准,即审理时是否已满18周岁。陈某实施抢劫时尚未满18周岁,但法院开庭审理时,陈某已满18周岁,应公开审理。目此,陈某以自己犯罪时尚未成年,法院不应对其公开审理作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法院在开庭审理陈某抢劫案时,陈某已满18周岁,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通知陈某的父亲到场,并不是法律的必然要求。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通知陈某的父亲到场,也可以不通知。

  (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情形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系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陈某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法院不必为其指定辩护。

  (4)在侦查、起诉阶段,陈某属于未成年人,在讯问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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