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概念: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于被告人的不起诉决定附加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出现特定的违法犯罪情形,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2)适用条件。未成年人涉嫌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附条件不起诉只能在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时,即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才可适用。另外,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才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措施,附条件不起诉必须以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为前提条件。
(3)诉讼各方的参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迭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4)对犯罪嫌疑人的考验。
首先,考验期的设置与期限。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设置,考验期应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其次,考验期问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与监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法律中规定的四项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不起诉考验期内可以对其采取矫治和教育措施。
最后,考验期后的决定。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检察机关可能作出两种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出现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