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因涉嫌强奸、抢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对周某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遂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立即对周某执行了死刑。在执行死刑时,只有法院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到场,执行前为避免混乱未予公布,在闹市区执行注射。问:本案对周某的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