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周某因涉嫌强奸、抢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对周某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遂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立即对周某执行了死刑。在执行死刑时,只有法院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到场,执行前为避免混乱未予公布,在闹市区执行注射。问:本案对周某的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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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对周某停止执行死刑时,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不应立即对周某执行死刑。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②罪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④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⑤罪犯正在怀孕的。在核定没有错误后才能执行。关联知识点1
(2)法院在对周某执行死刑时,不应只有法院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公安人员在场。应当有检察人员临场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关联知识点2
(3)法院不应对死刑的执行不予公布。应当对死刑的执行予以公布。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4)法院不应在市区对周某执行注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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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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