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双方串通签订买卖合同,从A银行贷款900万从事房地产投资,A银行要求他们担保,于是他们欺骗丙说是为了购买原材料而贷款,于是丙作为保证人提供T保证。后因房价暴跌,债务人甲、乙无法还款.导致A银行损失900万元。于是A银行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1)甲、乙烈方与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丙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3)倘若丙知道两人贷款炒房.但碍于情面而提供担保,丙应承担怎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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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效。因为贷款炒房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所以合同无效。

  (2)丙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无效。丙被骗取担保.自身无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3)若丙知晓甲、乙两人贷款炒房,则丙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保证人最多承担甲、乙不能清偿债务邵分的1/3.即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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