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担保人与发卡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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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信用卡担保的特点是担保责任范围的不确定性。即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金额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持卡人未来透支而无法偿还的金额。

  在一般担保合同中,标的债务是固定的,因而担保人对债权人的义务也是确定的。信用卡担保则不然。如果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持卡人没有透支,担保人也不会对发卡机构承担任何偿债义务。如果持卡人的未偿透支额高达数万元,担保人就要代为偿还这数万元的债务及利息。如果信用卡丢失,被他人冒用,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更难把握。

  (2)信用卡担保责任范围的确定。主流观点是:适用最高额担保的原理,认为信用卡担保实际上是对信用卡有效期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最高额应为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最大透支限额。

  对于超过遗支限额的部分,银行可以通过授权制度来制止相关交易,或采取及时止付信用卡的方式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银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预防和制止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却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没有制止,发卡银行就应自行承担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不得向担保人求偿。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银行由于技术或其他障碍无法及时了解和追踪信用卡持卡人的使用情况,客观上不能制止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信用卡担保人应当承担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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