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郑某担任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了给单位募集资金,经股东会集体决定,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中介公司与个人代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股票,共计向260余人发行股票322万股,募集资金达人民币1109万余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用于A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支付中介代理费。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问:(1)根据发行对象的范围,股票发行分为哪几种类型?本案A公司的股票发行属哪种类型?(2)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有几个犯罪主体?我国《刑法》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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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根据发行对象的范围,股票发行分为哪几种类型?本案A公司的股票发行属哪种类型?12-268
根据发行对象的范围,股票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1分)本案A公司的股票发行属公开发行。(2分)
(2)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2-269
不合法。(1分)因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而本案中,A公司的发行行为显然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因此不合法。(2分)
(3)如果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有几个犯罪主体?我国《刑法》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方式?12-279
两个犯罪主体,分别是A公司和郑某。(2分)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分)
教材章节/页面:1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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