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刘某为甲公司的董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甲公司在预先支付了数额巨大的货款后得知,乙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且甲公司的预付款已被当地银行划走抵充银行欠款。刘某得知这一消息,认为此次公司损失巨大,必定会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他首先将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票抛售,还建议好友王某等人也抛出该股票。半月后,甲乙公司购销合同事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消息一出,甲公司股价跌落50%。  问(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违法行为?  (2)我国法律规定的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3)依据《证券法》,应对刘某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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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刘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2)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具体包括下列人员: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得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担任保荐、承销工作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人员。

  (3)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参与人员,依证券法的规定.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融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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