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识,1995年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生育子女三个:长子(13岁)现为初中学生;长女(9岁)念小学,自幼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其祖父母尚年轻且有能力照顾孙女;幼女仅1岁零9个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富裕。2002年丁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汽车修理厂,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徐某基本上承担全部家务,有时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致富步子大大加快。2005年两人修建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3万元。2007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汽修厂,并贷款投资扩大再生产,丁某为法定代表人。2009年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30万元。2010年12月,丁某开始与某个体女业主有不正常来往,徐某对此不满,与丁桌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之后,丁某又结识了一寡妇,继而勾搭成奸,丁某经常夜不归宿,徐采获悉很生气,公开责骂丁某和该寡妇,丁某不但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该寡妇成婚之意,拒绝和徐某同居.且公开宣称寡妇是其爱人。201 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徐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丁某和徐某的长子因看不惯其父所为,表示愿意随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经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财产除二层楼房一栋,三层楼房一栋之外,尚有厂房一栋,价值50万元;汽车一辆,约10万元;现金30万元;债权10万元。此外还有婚后所购的彩电、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办厂过程中陆续贷款20万元。丁某和两个女人鬼混.因此另外又借款约3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本案巾,三个孩子应由谁抚养合适?  (2)对丁某和徐某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3)对丁某和徐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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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①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惠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的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同生活.或因为母亲不愿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其他几种特殊情况。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幼女年仅1岁零9个月,徐某的条件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由徐某抚养幼女。

  ②根据法律规定,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能判断一定是非,法院在判决由谁抚养时应征求、尊重他们的意见。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长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抚养,故法院应判长子由徐某抚养。

  ③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双方条件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的,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长士自动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并且其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她,而且已有两个子女判归徐某,故法院应判由丁某抚养长女。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本案中,两栋楼房、厂房、汽车、现金30万元、债权lO万元和彩电、冰箱等物都是丁某和徐某在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还要照顾无过错方利益。本案是由丁某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徐某无过错,又是妇女,而且要抚养两个子士,所以应多分一些共同财产。丁某是汽修厂法定代表人,厂房等设备对其来说是生产资料,而且20万元的共同债务是国家贷款,从发展生产,确保国家信贷收回,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应该将厂房等生产资料分给丁某,由丁某对徐某作出补偿。

  (3)20万元贷款是丁某和徐某两人为办厂、扩大再生产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由丁、徐二人共同偿还。3万元债务是丁某为与两个女人鬼混所借,并来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丁某个人债务,应由丁某本人偿还。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祖孙关系

  陈梅、陈杰、陈凯系姐弟。三人的父母早已去世。为扶养陈杰、陈凯两个弟弟,大姐陈梅终身未嫁。为供养弟弟读书.陈梅省吃俭用.自己还到城里卖血。后小弟陈杰考入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后留校工作,并成为单位领导,大弟陈凯则在家乡务农。陈杰婚后生有一女叫陈心怡,陈杰便叫陈梅到北京照看弦子。善良、勤快的陈梅除照看孩子外,还要做饭、买菜、料理家务。陈梅从不感到委屈,她为自己有这样一个出人头地的弟弟感到骄傲和欣慰。她认为自己的心血没有白费,就是再苦再累也心甘情愿。一晃十几年过去了,陈心怡成为一名中学生。陈杰和妻子看着年迈的姐姐腰一天天弯下去,慢慢地滋生了反感。2003年,陈梅因长期的劳累、抑郁,患了乳腺癌,不得不住进医院,大弟陈凯从农村赶到医院,看到大姐的惨景,不禁潸然泪下。陈杰看到此景说:“二哥,现在是你尽义务的时候了.你把大姐推到我这里十几年.现在自己还想享清福。”说完,便拂袖而去。陈梅的医药费花去1300元。陈凯现在农村有两个子女,妻子患疾在身,家里实难支付这笔钱。陈梅认为小弟陈杰收入高,自己对小弟尽的义务也最多,小弟应该管自己。于是陈梅向小弟陈杰的单位要求陈杰支付扶养费,单位调解不成,陈梅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杰支付医药费1300元,同时要求陈杰每月给自己80元生活费。有人说陈杰没有扶养大姐的义务,尽管陈杰不扶养大姐不合情理,但并不违法。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刘军是刘明夫妇的独生子。1980年刘军与宋艳结婚,婚后生一子刘晓健。由于刘军夫妇工作较忙,刘晓健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6年2月刘晓健由祖母病逝,刘明一年后再婚,此事引起刘军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订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刘军与其父不再来往。2010年2月,刘明患重病外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刘明要求儿子刘军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刘军要求刘晓健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刘军与刘明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2)刘军对其父刘明是否有赡养义务?(3)刘晓健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名词解释:狭义上的涉外婚姻

  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美籍华人。游某在2011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返回美国。2012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便仓促于2012年7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2012年11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张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法院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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