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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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引起一系列的击律后果,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的成立引起的法律后果的总称。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将收养的全部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同时,有关条文还对无效收养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

  (1]收养的拟制效力。这里所说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在当代各国的收养法中.对收养的拟制效力有不同的立法例。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的拟制效力不仅及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也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①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指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按此规定,基于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前者和后者,在亲子间的权利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收养的拟制效力,同样也表现在养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养子女的姓随养亲,这是当代各国亲属法的通例。②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还指出: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养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延伸。具体说来,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有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问,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与养父母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我国现行法中未设明文。我们认为,根据收养法理和广大群众的习惯,应当肯定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已超过近亲属范围的除外。

  (2)收养的解销效力。这里所说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均属于完全收养的性质,收养的解销效力不仅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也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①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按此规定,收养的解销效力所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非自然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因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是仍然适用的。②对齐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还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按此规定,子女被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具有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间,不再具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也是仍然适用的。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祖孙关系

  陈梅、陈杰、陈凯系姐弟。三人的父母早已去世。为扶养陈杰、陈凯两个弟弟,大姐陈梅终身未嫁。为供养弟弟读书.陈梅省吃俭用.自己还到城里卖血。后小弟陈杰考入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后留校工作,并成为单位领导,大弟陈凯则在家乡务农。陈杰婚后生有一女叫陈心怡,陈杰便叫陈梅到北京照看弦子。善良、勤快的陈梅除照看孩子外,还要做饭、买菜、料理家务。陈梅从不感到委屈,她为自己有这样一个出人头地的弟弟感到骄傲和欣慰。她认为自己的心血没有白费,就是再苦再累也心甘情愿。一晃十几年过去了,陈心怡成为一名中学生。陈杰和妻子看着年迈的姐姐腰一天天弯下去,慢慢地滋生了反感。2003年,陈梅因长期的劳累、抑郁,患了乳腺癌,不得不住进医院,大弟陈凯从农村赶到医院,看到大姐的惨景,不禁潸然泪下。陈杰看到此景说:“二哥,现在是你尽义务的时候了.你把大姐推到我这里十几年.现在自己还想享清福。”说完,便拂袖而去。陈梅的医药费花去1300元。陈凯现在农村有两个子女,妻子患疾在身,家里实难支付这笔钱。陈梅认为小弟陈杰收入高,自己对小弟尽的义务也最多,小弟应该管自己。于是陈梅向小弟陈杰的单位要求陈杰支付扶养费,单位调解不成,陈梅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杰支付医药费1300元,同时要求陈杰每月给自己80元生活费。有人说陈杰没有扶养大姐的义务,尽管陈杰不扶养大姐不合情理,但并不违法。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刘军是刘明夫妇的独生子。1980年刘军与宋艳结婚,婚后生一子刘晓健。由于刘军夫妇工作较忙,刘晓健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6年2月刘晓健由祖母病逝,刘明一年后再婚,此事引起刘军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订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刘军与其父不再来往。2010年2月,刘明患重病外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刘明要求儿子刘军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刘军要求刘晓健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刘军与刘明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2)刘军对其父刘明是否有赡养义务?(3)刘晓健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名词解释:狭义上的涉外婚姻

  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美籍华人。游某在2011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返回美国。2012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便仓促于2012年7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2012年11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张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法院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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