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一  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兴达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兴达厂”),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与债务。到2009 年底,兴达厂共获利60万元,三方按照舍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丁共同投资组建了另一电子器件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兴达厂严重亏损,三方遂决定解散兴达厂。经清算,兴达厂尚欠债务45万元。  问题:  1.请分别计算出甲、乙、丙对兴达厂60万元盈利的分配数额。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盈利分配方案,对于上述60万元盈利,各台伙人应如何分配?  3.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他人共同投资组建另一电子器件厂的行为是否台法?为什么?  4.兴达厂所欠的45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合伙人是否有权以合伙协议约定“三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债务”为由主张承担按份清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要求甲清偿全部债务,甲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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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分配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故甲的分配数额=5/10x60万元=30万元;乙的分配数额=3/lOx60万元=18 万元;丙的分配数额=2/lOx60万元:12万元。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之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台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不合法。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所谓的竞业禁止,就是说台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台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兴达厂所欠的45万元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无权以合伙协议约定“三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债务”为由主张承担按份清偿责任。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人不得通过约定加以改变。换言之,合伙人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5.甲无权拒绝。因为合伙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不得拒绝。当然,某一或部分合伙人在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所应承担的份额。


多做几道

  案例二  2005年3月8日,赵某将其价值10万元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额10万元。3月25日,赵某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5月8日,赵某开车外出时,所驾汽车与违章驾驶的王某所驾汽车相撞,赵某不幸身亡,所驾汽车严重受损,造成损失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  1.如果赵某的家属得到了王某的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是否还有权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2.如果赵某的家属得到了王某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是否还有权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3.如果赵某的家属未得到王某的任何赔偿,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否向王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4.如果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没有写明受益人,其保险金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5.如果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写明受益人为赵某妻子和儿子,则保险金又应如何分配?

  案例一  甲公司为其仓库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甲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甲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立即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lOO万元。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4.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题 2010年6月,甲、乙、丙、丁一致同意共同投资设立“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货币、实物、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申请人向当地工商管理机构提交设立公司登记的申请,但工商登记机构却以当地电子工业公司已经设立多家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工商登记机构的行为是否合法? 2.法院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二  2007年8月20日,甲、乙、丙三人速成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电脑销售业务。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是:①合伙人的出资分别为: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实物折价3万元出资,丙以劳务折价2万元出资;②合伙企业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由甲、乙、丙三方按5:3:1的比例对外承担按份责任;③合伙企业所获收益,由甲、乙:人分配。  2008年9月3日,乙、丙经协商决定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负责执行舍伙企业的事务,甲得知后表示反对。2009年4月7日,戊提出欲加入该合伙企业,甲、乙均明确表示同意,丙则坚决反对。  问题:  1.该合伙协议哪些内容合法?哪些内容不合法?为什么?  2.乙、丙做出的聘任丁为合伙企业经理的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戊是否已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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