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二  某年3月1日,甲公司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35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70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500万元;专利权变现15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9052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丙~g-gY#款400万元。  应付账款包括:①应付丁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丁公司欠款及赔偿金共计405万元,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②应付戊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私分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70万元。  (4)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60万元。  问题:  l.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丁公司的货款?请说明理由。  2.对甲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请说明理由。  3.本案中的破产财产金额是多少?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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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可以。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伞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甲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私分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回,计入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破产财产金额为1420万元(1350+70),依法应按下列顺序分配:①由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厂房变现的700万元先清偿乙银行贷款5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的500万元先清偿丙银行贷款400万元。②剩余的52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60万元。③剩余的46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1 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④剩余的60万元支付丁公司与戊公司的普通债权605万元(4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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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2005年3月8日,赵某将其价值10万元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额10万元。3月25日,赵某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5月8日,赵某开车外出时,所驾汽车与违章驾驶的王某所驾汽车相撞,赵某不幸身亡,所驾汽车严重受损,造成损失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  1.如果赵某的家属得到了王某的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是否还有权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2.如果赵某的家属得到了王某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是否还有权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3.如果赵某的家属未得到王某的任何赔偿,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否向王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4.如果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没有写明受益人,其保险金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5.如果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写明受益人为赵某妻子和儿子,则保险金又应如何分配?

  案例一  甲公司为其仓库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甲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甲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立即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lOO万元。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4.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题 2010年6月,甲、乙、丙、丁一致同意共同投资设立“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货币、实物、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申请人向当地工商管理机构提交设立公司登记的申请,但工商登记机构却以当地电子工业公司已经设立多家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工商登记机构的行为是否合法? 2.法院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二  2007年8月20日,甲、乙、丙三人速成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电脑销售业务。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是:①合伙人的出资分别为: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实物折价3万元出资,丙以劳务折价2万元出资;②合伙企业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由甲、乙、丙三方按5:3:1的比例对外承担按份责任;③合伙企业所获收益,由甲、乙:人分配。  2008年9月3日,乙、丙经协商决定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负责执行舍伙企业的事务,甲得知后表示反对。2009年4月7日,戊提出欲加入该合伙企业,甲、乙均明确表示同意,丙则坚决反对。  问题:  1.该合伙协议哪些内容合法?哪些内容不合法?为什么?  2.乙、丙做出的聘任丁为合伙企业经理的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戊是否已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案例一  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兴达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兴达厂”),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与债务。到2009 年底,兴达厂共获利60万元,三方按照舍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丁共同投资组建了另一电子器件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兴达厂严重亏损,三方遂决定解散兴达厂。经清算,兴达厂尚欠债务45万元。  问题:  1.请分别计算出甲、乙、丙对兴达厂60万元盈利的分配数额。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盈利分配方案,对于上述60万元盈利,各台伙人应如何分配?  3.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他人共同投资组建另一电子器件厂的行为是否台法?为什么?  4.兴达厂所欠的45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合伙人是否有权以合伙协议约定“三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债务”为由主张承担按份清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要求甲清偿全部债务,甲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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