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可见,债权人会议应该按照债权分类,分组表决。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由此可知,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需要人数的过半数同时债权占到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