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正确,当选。《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项:说法正确,当选。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1款)。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3款)。保险基金来源因保险类型而有不同,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缴纳及政府补贴等(《社会保险法》第11条第2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缴纳(《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1款);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法》第33条);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法》第44条);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法》第53条)。
C项:说法正确,当选。《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社会保险待遇的性质,理论上应属带有身份性的权利,不得继承。作为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死亡,其遗属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1)可以继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社会保险法》第14条);(2)可以依法领取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死亡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17条、第38条、第49条第1款),但对于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