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本题A项中没有甲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情形。
B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据此可知,代位权的主张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因此B项中如代位权成立,甲公司应通过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直接行使代位权。
C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本题中,甲是纳税人,乙不是本案的直接纳税人,故税务局有权责令甲公司限期缴纳,对乙公司无权责令限期缴纳。
D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以乙公司也不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