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答案为:ABC;根据新法答案为:AB。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此均作较大修改,分别体现在第27条、47条和第60条。
AB项:符合题意,当选。《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4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第2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3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4款)。”由此可见,修订后的环保法对环境事故(事件)报告处置制度作了三项规定或技术处理:(1)对于重大环境事件,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的规定;(2)对于突发环境事件,作了立法技术处理,环保法并未作具体的制度安排,而是准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且国务院已经制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责任的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AB项的表述基本可以成立。
C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此可见,修订后的环保法未再规定限期治理制度,立法考虑是社会发展变化及限期治理措施实践中弊端凸显。同时,考虑到环保单行法中仍规定限期治理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因其法律并未作相应修改,仍然是可行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使,而非人民政府,因此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题干涉及制造环境污染事件单位为中央直辖大型国有企业,责令关闭应经国务院批准,因此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