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公司(简称A公司)签定管涵总承包合同,管涵总长800m , 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工程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与B公司签定的分包合同约定:(1)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2)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B公司采用放坡开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迹象。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短为由,决定在基槽开挖2m深后再设置支撑,且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定为由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补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和B公司分别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什么具体问题?
2.B公司处理软弱土层基槽做法违反规范中的什么规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B公司的诉讼?为什么?
4.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法律依据。
5.该分包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针对已完成工作量应当如何结算?
6.发生事故后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