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计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
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 )施行。
1983年12月8日
1996年5月15日
2009年6月27日
2010年1月1日
由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制定的《淄博市统计条例》属于( )。
法律
行政法规
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1983年12月8日
1996年5月15日
2009年6月27日
1987年2月15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属于( )。
法律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属于( )。
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 )。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
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属于()。
法律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1983年12月8日
1996年5月15日
2009年6月27日
1987年2月15日
在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 )。
仅次于宪法
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
低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高于统计行政规章
低于法律和统计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