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认为甲公司与其母公司可能存在一笔低估的应收账款,为了有效发现应收账款低估错报,特别设计了列明应收账款余额的积极式询证函。根据回函不存在不符事项的结果,审计项目组得出甲公司与其母公司应收账款不存在低估错报的审计结论。
(2)审计项目组对应收账款回函率与以前年度相比异常偏高保持职业怀疑,审计项目组采取了与重要被询证者相关人员直接沟通讨论询证事项,针对以前回函率非常低的三家被询证者,审计项目组前往被询证单位办公地点,分别验证了其真实存在。
(3)审计项目组实施跟函时,由甲公司财务主管陪伴,注册会计师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甲公司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高度警觉。
(4)截止到2015年3月1日,审计项目组针对客户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违约诉讼的邮寄方式的询证函未收到回函,审计项目组针对该事项专门电话询问了丙公司法律顾问,充分了解该诉讼事项的情况。审计项目组认为该法律顾问的解释合理,无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5)审计项目组收到的一份银行询证函回函中标注“本信息既不保证准确也不保证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审计项目组致电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标准条款。审计项目组认为信赖其所含信息会使其承担更多的审计风险,审计项目组对此专门执行了替代审计程序,消除了对此回函可靠性的疑虑,并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银行的电话沟通内容,替代审计程序的内容以及审计项目组咨询、讨论形成的审计结论。
(6)审计项目组针对甲公司的丁客户采用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并及时取回询证函。
要求:
(1)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针对上述第(6)项,为验证回函的可靠性,指出审计项目组针对邮寄方式获取的回函可以验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