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美会计师事务负责委托审计甲公司等多家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小华注册会计师是项目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小华注册会计师在2017年11月1日的时候对甲公司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整改建议,直至2017年12月31日整改后的内部控制运行时间不足一个月,该控制的运行频率为一星期一次,小华注册会计师认为整改后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得出了基准日该内部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
(2)在对乙公司的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后,小华注册会计师认为乙公司只有一项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在审计范围未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小华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由于乙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一项重大缺陷,在同时进行的对乙公司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中,小华注册会计师因为该控制的缺陷同时对乙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由于丁公司管理层的限制,小华注册会计师未能就丁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小华注册会计师对丁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丙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但是存在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小华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了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要求:
针对事项(1)至(5),逐项分析小华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