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赵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赵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负担经济补偿金。  问:(1)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赵某是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公司应否给予赵某经济补偿金?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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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需说明理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说明理由,一般只需提前告知。

  (2)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双方进行选择、考察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赵某经济补偿金。因为赵某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违法情形。


多做几道

  简述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名词解释:刑事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

 简述劳动法律责任的要素。

  违反劳动法行政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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