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2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006年4月5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为什么?

扫码查看暗号,即可获得解锁答案!

点击获取答案

  (1)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因为调解委员会主任应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而不是由人事处副处长担任。

  (2)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做法不合法。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必须程序,必须以双方同意调解为基础

  (3)法院不应受理张某诉讼。目为仲裁是法定必经程序,不经仲裁不得起诉。


多做几道

  简述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名词解释:刑事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

 简述劳动法律责任的要素。

  违反劳动法行政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最新试题

该科目易错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