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任职于甲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李某于2011年8月怀孕,其间曾因先兆流产向甲公司请过两次病假,甲公司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准假。后来李某未再履行请假手续,多次缺勤。2011年12月5日,甲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系旷工30日。甲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了明确的请假程序,并有“连续旷工8天,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问:(1)甲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处理李某,应符合什么条件?(2)如果《员工手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为什么?(3)若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甲公司不服该裁决,甲公司可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简述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名词解释:刑事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
简述劳动法律责任的要素。
违反劳动法行政责任的形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