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电器公司士职工姜某2001年10月结婚,并很快怀孕。产期临近时,该公司批准姜某休产假60天。生育时,姜某难产,身体极度虚弱。60天产假到期时,公司通知姜某上班。姜某称产假短,身体尚未恢复,要求增加产假,公司未予批准,并祢,如不马上上班,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来提供劳动,不发放工资或生育津贴。  问:本案中该电器公司存在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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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给予姜某60天产假违法。《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应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难产未增加产假。《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法。因为,该电器公司给予姜某的产假短,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解除与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多做几道

  简述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名词解释:刑事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

 简述劳动法律责任的要素。

  违反劳动法行政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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