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拟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为中国人且在国内有住所,乙为英国人在中国境内也有住所,丙也是英国人但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三人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但在创立大会上决议公司不成立。经核算,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共发生各项费用2万元,募集股款400万元。  问:  (1)该公司发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发起人对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募集到的股款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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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我国公司法仅要求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不要求具有中国国籍,该公司的三个发起人中,甲、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我国公司法“过半教”的规定。

  (2)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1项、第2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2万元,甲、乙、丙三个发起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募集的股款400万元,三人须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多做几道

  甲股份公司于2012年6月成立,甲公司于2013年6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6名。另外,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丁。  问:  (1)甲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2)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名词解释:股份有限公司

简述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

  名词解释: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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