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投资设立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公司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担任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在公司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黑水房地产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形:(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2)未经公司同意,吴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3)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水泥厂。(4)黑水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黄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委派李某担任黄海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洪某到南方城市推销商品房,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2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洪某开立的账户上。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下列问题:(1)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人员组成中哪些决定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请说明理由。(2)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哪些情形是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并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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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人员组成中哪些决定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请说明理由。12-215,218关联知识点1
李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决定合法。(1分)
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合法。(1分)
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不合法。(1分)理由是公司董事不能兼任公司监事。(1分)
吴某担任公司董事的决定合法。(1分)
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的决定合法。(1分)
(2)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哪些情形是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并请说明理由。6-104关联知识点2
丁担任白水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合法。(1分)
吴某向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不合法。(1分)吴某与公司进行交易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同意通过。(1分)
周某代表公司借款给长河水泥厂不合法。(1分)公司借款给他人应当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通过。(1分)
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同意委派李某担任黄海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合法。(1分)
公司将2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洪某开立的账户不合法。(1分)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分)
教材章节/页面:12-21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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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股份公司于2012年6月成立,甲公司于2013年6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6名。另外,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丁。  问:  (1)甲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2)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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