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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议事方式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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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股东会会议的召集。股东会会议有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之分。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是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例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临时会议是根据公司需要在定期会议间隔期临时召开的股东会。根据我国《公司法》,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包括: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行使职权,主要以决议形式定之。股东会决议可分为两种:

  ①普通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更为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修改章程。其他事项是否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公司章程规定。

多做几道

  甲股份公司于2012年6月成立,甲公司于2013年6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6名。另外,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丁。  问:  (1)甲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2)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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