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6年,广东桌市糖厂发生了一起污染事故。1月29日,该厂废糖密储塔温度突然失控,超过安全储存温度,导致大量废糖自行溢出储塔,流入韩江,造成污染。在此之前,储塔已有自喷现象,但该厂没有完全执行市轻工局规定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处理措施,导致这一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储存的价值4万元的废糖失去使用价值,该厂使将失效的全部废糖排出,同时清洗密储塔,连同大量污水一并排入韩江,加剧了韩江的污染。韩江在糖厂以下数十公里的江段全呈深褐色,沿江五家生产企业被迫停产三天。其中有两家在恢复生产后的一星期内所产生的产品因水质不合格而全部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问:(1)根据环境法的原理和法律规定,本案糖厂有无违法行为?若有,请说明有哪些违法行为,对此由谁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若没有,说明理由。(2)下游沿江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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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糖厂有违法行为。糖厂没有采取防范和应急措施,违反应急措施制度,应由该厂承担行政责任,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排污,造成水污染事故,该厂应承担行政责任,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该厂或其上级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该厂应承担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下游沿江单位的损失应全部由糖厂承担。因为该厂排污污染了水体,造成了下游沿江单住的经济损失,符合环境污染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事故的发生有突发的客观因素,但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如果该厂及时采取措施,可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可以通过协议、调解、行政调处或诉讼解决其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多做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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