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会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甲公司认为乙会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请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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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未成立。因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舍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经协商速成一致意见,但并没有签订合同书,双方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故该合同并未成立。

  (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舍同未成立,也就没有生效。只有对生效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应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甲公司为签约谈判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和为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多做几道

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发展集团因扩大规模在B市购置办公楼一栋,尔后向B市未明家具厂定制一批实木家具,为契台集团发展理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博雅集团提供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供未明家具厂为其专门打制一批实木仿古家具,并具体约定了家具的样式及教量。随后,博雅集团向来明集团一次性交付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由于黄花梨木料名贵,该家具厂用一个仓库专门保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日狂风大作,一击闪电击中该仓库外接电线引发大火,使仓库付之一炬,仓库内剩余黄花梨木料无一幸免,眼见交货期限将至,未明家具厂遂委托红楼家具厂以相似木料将部分家具补齐,交货时,博雅集团发现部分家具材质及样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博雅文化集团与未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哪一种?(2)仓库内剩余的黄花梨木料被烧毁,该由哪方承担责任?为什么?(3)未明集团的行为违反了承揽人的哪些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试论述承揽合同的效力。

简述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试论述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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