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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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此权利,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人都自有不侵害的义务。若承租人租赁权之行使受到他人妨碍,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排除妨碍,也可以直接要求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

  (2)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被第三人有效取得时,承租人与原出租人所订的租赁合同对该第三人继续有效,直至原定租赁期限届满为止。此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就其性质而言,乃属法定的合同承受。

  (3)租赁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又在租赁物上设立他物权时,租赁权优先于他物权。但在租赁关系成立之前就已在租赁物上设立他物权的场合,承租人不得对抗他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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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发展集团因扩大规模在B市购置办公楼一栋,尔后向B市未明家具厂定制一批实木家具,为契台集团发展理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博雅集团提供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供未明家具厂为其专门打制一批实木仿古家具,并具体约定了家具的样式及教量。随后,博雅集团向来明集团一次性交付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由于黄花梨木料名贵,该家具厂用一个仓库专门保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日狂风大作,一击闪电击中该仓库外接电线引发大火,使仓库付之一炬,仓库内剩余黄花梨木料无一幸免,眼见交货期限将至,未明家具厂遂委托红楼家具厂以相似木料将部分家具补齐,交货时,博雅集团发现部分家具材质及样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博雅文化集团与未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哪一种?(2)仓库内剩余的黄花梨木料被烧毁,该由哪方承担责任?为什么?(3)未明集团的行为违反了承揽人的哪些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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