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及其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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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关贸总协定》第11条要求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对任何其他成员领土上的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任何成员不得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该种禁止或限制是通过进出口配额实施的,还是通过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措施实施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既适用于进口,也适用于出口,实践中多作为进口管制手段使用。此处的“限制”包括允许进出口但数量受限的限制措施和完奎不允许进出口的禁止措施。《关贸总协定》确立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是一项极为严格的义务,除非属于《关贸总协定》明确规定的例外.数量限制本身,即违反了这一义务。至于数量限制是否阻碍了限制对象产品的增长,被分配配额的国家是否用完这一配额.对认定违反这一义务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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