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性质与特征。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性质与特征。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登记而成立的。它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包括具有必要的财产,该财产与合营者的财产相分离;具有经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有相应的组织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经济活动、设定权利和履行义务,井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且以企业的资产独立承担债务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2)由中外合营双方共同投资。(3)由中外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4)由中外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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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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