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基金协定》第14条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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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基金协定》允许接受第14条义务的会员国保留其在加入基金组织时即已存在的对国际交易中经常项目的限制,并可以依情势变迁修正其限制,而不论这种限制是否与《基金协定》的任何其他条款相抵触。(2)会员国应承担叉务.不断审查其外汇政策是否与《基金协定》的宗旨相符。(3)会员国应每年同基金组织进行磋商.讨论是否继续实施这种过渡性的外汇管制。(4)基金组织还可根据采用第14条过渡性安排的会员国的经济情况的变化,向该会员国提出将不符合《基金协定》其他条款规定的限制,部分或全部取消的建议,并给予该会员国一定的答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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