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审判监督程序和第:审程序的区别表现在: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2)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或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通过上诉提起),或者是同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
(3)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起第:审程序,要有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不论上诉有无理由或者抗诉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
(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没有法定期限;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而又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夸与原审同级的任何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