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为生产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其办理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师事务所得到该公司2017年的业务资料如下:
(1)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 700万元,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2 114.25万元,发生的税金及附加386.14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60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106.5万元)、财务费用400万元。取得营业外收入312万元、投资收益457万元。
(2)全年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为3 000万元,含向本企业安置的3名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10.5万元。
(3)全年成本费用中包含有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4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9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40万元。
(4)2月11日转让一笔国债取得收入105.75万元。该笔国债系2016年2月1日从发行者以100万元购进,期限为3年,固定年利率3.65%。
(5)4月6日,为总经理配备一辆轿车并投入使用,支出52.8万元(该公司确定折旧年限4年,残值率5%)。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此项业务尚未进行会计处理。
(6)8月10日,企业研发部门立项进行一项新产品开发设计。截至年末,支出68万元的研发费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
(7)9月12日,转让其代企业前三大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限售股,取得收入240万元。但因历史原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且不能准确计算该部分限售股的原值,故已全额记入投资收益。
(8)该公司2010年及以前每年均实现盈利,2011年至2016年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所示:
(9)公司2017年已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 957.25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简答题】
计算该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