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汇票质押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质押不生效。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如果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特定情形的,也可以直接向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票据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汇票对于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个人。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可见,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