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可以要求员工无条件承担保密义务,也可以约定以支付保密费作为承担保密义务的条件,但后者在企业未支付保密费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员工按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也就是说,保密协议并非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就无约束力。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题中,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果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泄露甲厂的商业秘密,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虽然乙厂未利诱江某泄露商业秘密,但只要其明知江某泄露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并违法使用,仍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