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A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竞争对手乙的商业信誉。
B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的规定,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本题B项中甲公司通过高薪招聘到乙公司数名高管的行为,既没有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也不存在违反竞争法规定的情形,属于正当的竞争行为。
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C项,同样可以依据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予以解答。本题中甲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过任何侵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从谈起。另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媒体不是经营者,即误报道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题D项中,甲厂仿冒乙厂的知名商品,使消费者经仔细辨认才能区别二者之间的差异,足以构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误认,其行为属于上述法条中所描述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