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据此可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是要求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没有规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本题A项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B项:符合题意,当选。同时,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可知,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只有进入破产程序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因此本题B项的说法也缺乏法律依据。
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第(三)项的规定,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本题中,考虑到该公司有职工500人,本次裁员仅裁减25人,而C项中职工丙符合本款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应当优先留用。
D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本题D项中的职工丁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并不符合优先留用的情形,所以D项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