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可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不是复议前置而是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制度。
BC项:说法正确,当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和第7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本案中,区人社局应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田某应提供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的事实根据符合此条规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据此规定,对本题的情形,法院有三种判决方式:一是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二是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三是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本题显然存在三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