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题中,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属于个人之间的争议,乡政府有权处理。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本案中,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项:说法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县政府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的行为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复议改变,应以县政府为被告。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本案中,甲乙二人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裁决归甲所有,乙不服申请复议,后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甲不服撤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乙与县政府的撤销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本案审理的对象是县政府的撤销决定,乡政府的决定因为已被县政府经复议改变,已经不存在,故乡政府不是本案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