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正确,当选。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特征是通过其所表达或者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本题中,县公安局对张某家被砸坏的门、窗等物品进行拍照用以说明案件情况,属于书证。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本题中,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并不影响现场笔录的法律效力,但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原因。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本题中,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这一鉴定机构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