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业银行于2×17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贷款1 000 000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甲商业银行发放该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的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某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第一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 200 000元;第二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 800 000元。假定甲公司均于每年年末收到使用费。甲公司确认使用费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期初无留抵增值税税额,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17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税额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当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万元。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在2×16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 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1月2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产品50件,单位成本720元,单位售价1000元(不含增值税)。根据合同规定丁公司可享受20%的商业折扣。销售合同约定,丁公司应在甲公司向其交付产品时,首期支付20%的款项,其余款项分4个月(包括购货当月)于月末等额支付。甲公司发出产品并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丁公司于1月2日支付首期货款和所有增值税款,并在以后各期如约支付各期货款。
企业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下列说法中,不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下列关于收入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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