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 000 000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2×15年12月1日至2×16年12月1日。同时,合同还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2×17年9月1日前交付建筑公司安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并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发电机交付建筑公司。根据双方谈判的情况,客户同意向乙建筑公司支付延误工期款800 000元(索赔收入)。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乙公司已经预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由乙公司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销售发票账单已交付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与甲公司交涉,要求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折让,否则要求退货。双方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甲公司于2*12年1月1日向丙公司转让某专利权的使用权,协议约定转让期为5年,每年年末收取使用费200 000元。2*12年该专利权计提的摊销额为120 000元,每月计提金额为10 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单价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2017年发生如下业务:问题一:根据资料(1)至资料(5)分别编制甲公司2017年发生各项业务的会计分录;业务一:5月1日,收到乙公司退回2016年12月5日所购一批B商品的30%。经查实,该批B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退货要求。当日,收到乙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证明单,并开具了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退货款项于当日支付给乙公司。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0万元,该批商品的销售成本为3000万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协议约定在销售后6个月内有权退还该批商品。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商品退货率约为25%。业务二:6月5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C产品两台,销售价格为每台20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商品过程中另发生保险费等10万元。为及早收回货款,双方合同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5/15,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C产品的成本为120万元,丙公司已于6月15日付款。业务三、7月1日,甲公司将一项管理部门使用的专利权出租给丁公司,租赁期为4年,年租金为200万元。该项专利权原值为1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假定无形资产按年计提摊销。业务四、10月10日,向丁公司销售D产品一批,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340万元。甲公司于当日发出商品并已办妥托收手续后,此时得知丁公司资金周转发生严重困难,很可能难以支付货款。业务五:12月20日,与戊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A产品200台。根据代销协议,戊公司按代销商品实际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该批商品的协议售价为每台180万元,实际成本为每台80万元。产品已运往戊公司。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戊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批产品的10%,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收到戊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其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60 000元,不提供后续服务,款项已经收回。甲公司确认使用费收入的会计分录如下;
要求:不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甲公司2012年和2013年的会计分录.
甲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图书馆的合同,建设期为3年。第2年,客户要求将原设定中采用的铝合金门窗改为塑钢门窗,并同意增加合同造价500 000元。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商品销售均为正常的商品交易,销售价格均为公允价格,且不含增值税;除特别说明外,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2004年5月31日,“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全部为向戊公司赊销商品应收的账款,‘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5万元;“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无余额。 甲公司2004年6月至12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6月1日,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70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6月10日,向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04年10月1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6月20日,向丁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收到丁公司开具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12月2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6月25日,收到应收戊公司账款40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5)6月30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对应收乙公司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准备,计提比例为5%。假定6月份除上述业务外,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 (6)9月1日,将应收乙公司的账款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期限为3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1080万元,年利率为4%,到期一次还本利息。假定甲公司月末不预提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7)9月10日,将应收丙公司的账款出售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价款190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账款到期日不能从丙公司收回时,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8)10月20日,将6月20日收到的丁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国工商银行贴现,贴现金额580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票据到期日不能从丁公司收到票款时,可向甲公司追偿。假定贴现利息于票据到期日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9)1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质押借入的流动资金借款到期,以银行存款支付借款本息。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6月1日向乙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 (10)12月20日,丁公司因财务困难未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票款。当日,甲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退回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票款;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6月20日向丁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 (11)12月31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准备,计提比例为20%。假定2004年下半年除上述业务外,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上述公司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涉及商品销售的,只编制确认相关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丙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合同规定,丙建筑公司为客户设计并建造一栋教学楼,教学楼的工程造价(含设计费用)为5 000 000元,预计总成本为4 600 000元。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客户决定追加建造一座地上车库,并与丙建筑公司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合同内容。
励志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佳瑞企业加工。6月21日励志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35 950元,应付加工费为5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率为10%,励志企业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8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0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9月6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10 000元;福利费用1 400元,分配制造费用22 200元;11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12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3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率也为10%。收到一张3个月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351 000元。励志股份有限公司、佳瑞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要求:编制励志股份有限公司、佳瑞企业有关会计分录,同时编制励志公司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