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木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工艺木筷,又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12月发生
下列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一批原木,收购凭证注明收购金额10万元,送到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支付送货运输费,取得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0.8万元,提货时向乙加工厂支付含增值税款项5. 85万元(含加工费3.51万元和辅助材料费2.34万元)。乙加工厂无同类木制一次性筷子的销售价格。
(2)当月向A餐饮用品批发站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预收木制一次性筷子款8.19万元(含 增值税),月末发货60%,其余在下月初发货。
(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给B贸易公司木制一次性筷子一批,合同约定含税总价23.4万元,当月末应结款50%,但是B贸易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期结款。
(4)当月销售工艺木筷,取得不含增值税收人10万元。
(5)当月领用从乙厂加工收回的木质一次性筷子的70%,消毒包装后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4.04万元。
其他资料: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第(1)笔业务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第(2)、(3)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
(3)第(4)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
(4)甲木制品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