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经央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中外合资首饰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首饰的制作、批发、零售、带料加工、修理、清洗,2015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红宝石戒面800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购入18K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
(2)将500粒红宝石戒面加价转售给另一首饰厂继续加工,取得不含税价款60000元;将300粒红宝石戒面加工成黄金镶嵌戒指,按照合同约定交由经央行批准经营的某中外合资首饰零售店赊销,该零售店当月零售戒指200只,零售店与该厂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该厂不含增值税价款140000元,取得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自行设计没有同类价格的纯银项链赞助《漓江风情》剧组,成本为19000元。
(4)接受某首饰商城委托,为该商城加工一批铜质镶玛瑙手镯,合同规定该商城提供成本41000元的手镯用材,首饰厂收取手镯不合税加工费(含辅料费)40000元。
(5)当月为某商店修理首饰收取款项13338元,开具普通发票。
其他资料:上述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金银首饰的成本利润率为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首饰厂第(2)笔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2)首饰厂第(3)笔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3)首饰厂第(4)笔业务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首饰厂当期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