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3年3月1日被某化工厂招收为农民合同制1人。2010年初因该厂化工生产不景气,经济效益差,开始拖欠职工工资,至2010年底共拖欠张某工资20000元。2011年3月1日,张某与化工厂经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另就给村拖欠工资达成书面协议。张某离开该化工厂时没有索要拖欠的工资,该厂也未主动给付。2011年5月1日,化工厂经县工商局批准登记注册歇业,企业更名为某化工有限公司,明确某化工厂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由化工有限公司承担。2012年4月,张某向化工有限,公司索要原化工厂所拖欠的工资,化工有限公司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张某递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化工有限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原化工厂工作期间,厂方拖欠其工资20000元,双方均持有书面协议。该厂歇业注销时,将全部债权债务移交给某化工有限公司,故某化工有限公司有及时履行清理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资人民币20000元。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即原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1)张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张某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3)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简述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名词解释:刑事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
简述劳动法律责任的要素。
违反劳动法行政责任的形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