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郑州的陈某在征得妻子姜某书面同意后为其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10年,陈某为受益人。半年后陈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姜某外出散心时遇车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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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姜某生前欠其好友张某2万元,因此张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姜某的父母提出,陈某已与姜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该种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答:(1)张某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在存在受益人时,保险金只能由受益人享有,其他人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并且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也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看待。因此,张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抵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2)不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判断是以签订合同时为标准,陈某在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姜某是夫妻,故陈某投保时对姜某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至于投保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持续拥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存在受益人时,保险金应当支付给受益人,而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多做几道

  简述保险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

  试述保险公司清算的种类。

  简述保险公司清算组的产生原因。

  简述保险公司解散的种类。

  名词解释保险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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