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犯罪嫌疑人丁某是甲县人,曾先后在乙县和雨县盗窃手机、电视机等多种物品,价值数千元。当丁某在丁县销赃时被当地套安机关抓获,经过近半年的工作后,侦查终结。公安机关认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移送本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奉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起诉决定,并向本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时,丁某提出他是甲县人,居住地在甲县,要求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审判,或者将案件移送乙县法院审判。要求移送乙县法院审判的理由是,实施盗窃行为是从乙县开始的,而且在乙县偷盗的东西最多。 问题:  丁某盗窃一案应否移送甲县或乙县法院,为什么?如果不应移送,本案究竟应当由哪个法 院管辖,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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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应移送甲县法院。刑事因为丁某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一睛况看,被告人仅以自己是甲县人,居住地在甲县为由,要求移送甲县法院管辖,理由并不充分,不存在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和根据,因此,不应移送甲县法院。

 (2)不应移送乙县法院审判。因为丁某在乙县偷的东西最多,乙县也是丁某盗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可以认为是本案的主要犯罪地。刑事诉讼法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必要时,主要是指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及便于有关群众参加诉讼等。在盗窃案件中,销赃地也是犯罪地,所以丁县也是丁某的犯罪地。因此,本案不存在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的必要,应当由丁县的法院审判。


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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