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张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张某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虽然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准许。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作出维持不批准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请说出本案中,公检法三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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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符合逮捕条件时,不应当随即填写《拘留证》并执行拘留,而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公安机关于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的3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7天,就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3)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张某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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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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