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张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张某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虽然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准许。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作出维持不批准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请说出本案中,公检法三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