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该条款,公司章程对于对外投资事宜可以由董事会决定,也可以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章程可以赋予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定权。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表决权行使按照什么规则行使,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规定,如无规定的,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人合性较强,是否允许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新的股东,需要经过股东会予以决定,董事会不享有此项权力。